

一、预防与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阶段,应当制定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而早在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加强应急预案管理的同时,亦明确了建立人民银行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分支机构应急预案、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内部应急预案六类。据此,中国人民银行又先后制定《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等专项应急预案,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等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2.3条规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能源供应、物资供应、通讯等公共服务的中断而造成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分行或总行机关无法正常行使职责的事件,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据此,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准备阶段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如下:
1.日常预防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1.1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妥善保管账、表、凭证和开展日常工作。
2.备份数据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1.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系统数据文件必须有双备份,按照要求严格保管,并定期检查备份文件是否有效。
3.备份系统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1.3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3.1.2条及《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3.2.2条和5.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系统应有备份系统,且保证备份系统运行正常,遇有突发事件能即时切换。
4.保留手工处置机制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1.4条规定,应按照有关制度保管纸质档案资料,确保各类业务纸质档案资料的完整和有效。
5.准备应急资源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1.5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6条及《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5.1条和5.3条规定,应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物资储备,并拨付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应准备硬件、软件设施,保证应急设备能够满足危机状态下正常运行的要求;业务及技术岗位应有备份人员,实行AB角制度;建立应急保障队伍,提供业务、技术支持和服务。
6.应急培训与演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章、《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7条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6.1条规定,应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工作,并采取培训、模拟、实战等形式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二、监测与预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阶段,应当收集、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等。
(一)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2条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3.2条规定,发生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由相应的人员负责收集信息。
(二)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4.1.4条和第4.1.5条的规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在工作时间统一报送办公厅值班室、信息处和分预案确定的相关业务司局;在非工作时间统一报送办公厅值班室。信息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为保证时效,在抄送直接上级的同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可以同时抄报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2条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3.2条规定,业务人员或系统维护人员发现业务系统运行异常后,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监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3.2.2条规定,要对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管理、支付结算、货币发行、金融稳定等关键业务系统和其他所有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网络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3.2条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3.2条规定,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发生可能性较大且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小组应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应急处置的有关准备。对已经产生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做好进一步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四)报告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4.1条、《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4.1条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3.1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性质、原因,影响程度、等级,现场处置情况,启动处置预案的请求等。报告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但应即时做好记录,待事态平稳后补报纸质报告。
三、应急处置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的主要应急管理工作如下: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4.3条关于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单位依据应急预案、工作制度确定的分级响应权限,应及时预防、预警、控制、处置本级职责内的突发事件。同时,各级单位还应对辖区内发生突发事件及可能的次生、衍生、耦合灾害事件作出评估,采取措施。领导小组根据授权及需要,可运用人民银行全部资源,申请或协商其他外部支援和帮助。处置工作应注意搜集、保全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资料及证据。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及时报告,并将相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在专项预案方面,主要应急处置措施包括:
(一)决策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4.2条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4.2条规定,领导小组听取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召开会议,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影响,决定是否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置预案。
(二)指挥
根据《国库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试行)》第4.3条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第4.3条规定,领导小组发布启动处置预案命令,相应部门接到命令后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预案,将应急处置信息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其他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对金融系统提出了应急处置方案,包括: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等。同时,中国人民银行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疫情期间金融系统的稳定运行,包括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发行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市场〔2020〕5号),支持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发行各类金融债券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下发《关于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0〕28号),专门安排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专门开设大额资金汇划的“绿色通道”,春节及节后周末期间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确保境内外各类大额资金的汇划需要;做好流通中现金的消毒,春节前人民银行紧急向武汉调拨新钞40亿元,加大对医院等疫情防控关键单位的现金供应等。
四、事后恢复与重建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在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方面,具体应急管理工作如下:
(一)组织修改和完善业务系统等,归档相关文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6条后期处置的规定,应急结束后,根据需要可保留部分应急机构负责善后工作。处置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归档以外的资料由主办司局留存、处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4.5条规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应开展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对于因突发事件导致业务系统问题,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人民银行应通过补录业务系统,修复或重建业务系统等方式,对因突发事件造成影响的业务系统进行恢复,并对手工业务处理产生的文件装订成册,进行保管,以备核查。
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4.1条规定,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分支机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抓紧组织修改和完善系统、网络、计算机等设施,并补齐缺失的账务,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确保国库资金安全。
(二)调查和评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第6条后期处置的规定,应急结束后,内审司可于处置工作期间或其后,展开内审调查,并应就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出具内审报告。
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第4.2条的规定,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成立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及应急处置能力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总行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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