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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领域和民间融资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规范全市应对金融领域和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行为,建立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控制突发事件风险程度,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依据
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国家金融事件突发预案》、《通辽市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处置我市金融领域和民间融资突发事件,要结合通辽市本地特点,依据《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处置预案》中各部门职责,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信息共享、果断处置、明确责任,执法严格、稳妥缜密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辖区内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大规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处置工作:
主要包括突发性民间融资挤兑事件;民间融资责任人(含企业主要负责人等)逃逸事件;因民间融资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因大规模非法集资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经济、金融稳定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应急组织体系
(一)成立通辽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协调全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秘书长、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行长、银监分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金融办、银监局、人民银行、公安局、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办、国土局、维稳办、司法局、市武警支队、商务局部等相关部门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事件涉及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二) 通辽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小贷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小贷监管科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三)各旗县市区政府比照《通辽市金融风险管理及处置预案》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和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确定成员单位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工作方案;
5、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通辽市金融风险应急管理及处置预案》的建议;
6、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指示和决定。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接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领导小组汇报金融领域和民间融资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
2、根据领导小组决定组织召集相关会议;
3、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领域和民间融资领域突发事件信息;
4、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提出具体的处置建议;
5、协调、督促、检查、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方案。
6、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7、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制定相关工作预案,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银监分局:负责协助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处置等工作;
3、市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民间融资案件举报受理情况;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调动警力和装备依法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及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或立案侦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妥善组织力量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展开。
4、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所辖行业的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向市民间融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5、市工商局: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强化企业资本金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资本金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6、市人行:加强对民间融资的调查研究,分析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民间融资变动趋势和风险状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加强对银行业机构临柜大额现金提付的监督,以及对信用卡资金异常情况的监控;及时启动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7、市委宣传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经领导小组批准,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及时收集舆论信息,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测,及时协调并封堵和删除不真实和不利于处置工作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8、市维稳办:加强民间融资方面的情报收集,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所掌握的民间融资情况。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做好社会稳定工作。
9、市政府法制办、市司法局:负责研究和协调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10、其他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的职责,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等级
第七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等级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市性影响的突发事件。
2、有多个旗县市区同时发生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地政府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300人(含)以上或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二)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以下或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三)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市本级单件融资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突发事件。
2、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处置的突发事件。
第四章 预案预警和防范机制
第八条 预警监测机制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三)各旗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民间融资监测工作。
第九条 预防预警行动
(一)市金融办在有关部门通报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二)市金融办定期对本预案进行演练、检查、评价和完善。
第五章 情况报告
第十条 报告责任与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十一条 报告时限、程序
(一)市本级突发事件发生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马上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旗县市区发生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核实突发事件真相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在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内容
(一)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的起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三)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Ⅰ级响应
(一) 响应程序
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迅速核实情况,及时启动本部门工作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市领导小组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二) 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意见、资金支持方式、金额和所要采取的其他具体措施等。
4、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由市公安局负责。
6、突发事件发生在旗县市区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处置工作预案、处置流程和要求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负责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损失。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7、在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 Ⅱ级响应
(一)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启动预案,协商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二)重大事项或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处置。
(三)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到Ⅰ级时,按Ⅰ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十五条 Ⅲ级响应
(一)由事件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二)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事项,报市民间融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协调。
(三)当突发事件的等级上升到Ⅱ级时,按Ⅱ级响应程序处置。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七条 评估与总结
(一)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材料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领导小组应对事件发生、处置措施、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奖励与处罚
(一)对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十九条 通讯保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联系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
(二)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文电运转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保障
(一)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二)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急水平和能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相关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一)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系统、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工作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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