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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金融办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通辽市金融办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区划编码 部门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相关目录 备注
1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违反资产不按照比例进行管理,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四十四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违反资产不按照比例进行管理,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2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1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六十四条 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1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三十四条  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1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对外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二十八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对外投资。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1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公布)第二十六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对典当行未按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51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7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非法集资人以及非法集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责任:发现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人单位非法集资行为,予以审查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告知责任: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其他责任。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8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9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非法集资事件处置中,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0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 行政监督检查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1.告知责任:向被查机构告知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1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典当行业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成检查发现的典当行业监督检查涉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2.请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履行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典当行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者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2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地方金融工作机构,依法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有关人员,要求对相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三)检查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电子设备等;
(四)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者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灭失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1.告知责任:向被检查机构告知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检查。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3.告知及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查机构。经检查,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违法违规或风险隐患的,根据具体违法情形及后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令整改或给予相应行政处罚等。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金融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以及风险防范与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予处理的;
(三)泄露在监督管理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13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1.【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第二款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备案材料,存在不符合规定内容的,要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办理相关登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备案
14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对非法集资经营场所的查封,对非法集资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对符合解除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后的重点监督,督促监督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随时向报告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15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通知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限制出境 行政强制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对符合解除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后的重点监督,督促监督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随时向报告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序号 区划编码 部门编码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相关目录 备注
1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3  非法集资事件处置中,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六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2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4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一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3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5 通知相关部门对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限制出境 行政强制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决定,按照规定通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限制非法集资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对符合解除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后的重点监督,督促监督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随时向报告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4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6 对非法集资人以及非法集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案件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当事人收到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5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6 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 行政监督检查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1.告知责任:向被查机构告知监督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
2.检查责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应当向监督检查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机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4.移送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6 150500000000 1115050067437544X6 对非法集资经营场所的查封,对非法集资有关资产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行政法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
1.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审查责任: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解除)行政措施种类、理由、必要性及法律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对符合解除重大风险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行政强制后的重点监督,督促监督对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风险隐患,随时向报告落实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三)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四)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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