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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E000-jrb0/2022-00001
发文机关: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通辽市人民检察院、通辽市公安局
标 题:关于印发《通辽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文字号:通金发〔2022〕2号
成文日期:2022-02-24 16:15
发布日期:2022-02-28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通金发〔2022〕2号
关于印发《通辽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金融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条例》 (国务院令第737号),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通辽市市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和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建立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现将《通辽市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4日
通辽市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加强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处置非法集资,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30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和《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非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公安机关侦办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第三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机关应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明确日常联系工作部门及人员,加强非法集资线索互通、案件移送、人员稳控和信息发布的沟通交流,及时通报执法街接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第四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程序合法且有证据表明案件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事实发生。
第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部门名称、涉嫌犯罪罪名及主要依据、案件主办人及联系方式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移送部门公章;
(二)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和处理建议等;
(三)调查询问笔录;
(四)涉案物品清单,载明已查封、扣押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涉案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五)现场照片或者录音资料及清单,载明需证明的事实对象、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等;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六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出具接受案件回执或在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签字。
第七条 公安机关审查发现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材料不全的,应当依法退回移送部门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公安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至迟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或跨区域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在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情况特殊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十日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第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十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移交手续,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十二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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