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索 引 号:E000-jrb0/2022-00003
发文机关: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标 题:关于印发《通辽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通辽市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2022〕3号
成文日期:2022-06-06 16:14
发布日期:2022-06-09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有效性:有效
〔2022〕3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通辽市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金融办,通辽市农担公司:
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0〕58号)要求,我办制定了《通辽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通辽市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2022年6月6日
通辽市融资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
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控,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健康、持续发展,防范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及《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0〕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机制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对融资担保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本机制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业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即市金融办。
第四条 本机制所称重大风险事件是指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可能严重危及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影响地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发生担保诈骗、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金额可能达到其资产5%以上的;
(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五)主要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主要股东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或高级管理层人员在连续3个月内有一半以上辞职的;
(八)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金融秩序或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第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工作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依法合规、处置高效”的原则,通过排查、监测、分析、预警、控制、处置等环节,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降低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避免产生区域性系统性担保风险。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市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市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 融资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建立内部风险事项监测预警处置预案,并向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建立常规风险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向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送。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逐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三章 监测预警处置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重点监测融资担保代偿规模、代偿率以及流动性比率,加强风险发展趋势研判,摸清风险底数,严格控制风险增量,加快处置风险存量。融资担保机构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内容应包括治理结构、制度建设、业务开展、财务管理、人员结构、风险防控、代偿追偿等方面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措施等。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自行排查形成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于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二)事件发生原因、性质、可能涉及的金额(其中纳入再担保业务范围的金额也应列明)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应对措施;
(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 融资担保机构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在事件发生后立即(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政府、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小时内报送具体情况,并按规定同时抄报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同意的处置方案要求,督促融资担保机构严格组织实施,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宣传等部门协调配合,调查了解情况、合理引导舆论、采取措施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 融资担保机构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自救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少重大风险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要高度重视重大风险事件形成的辐射、传递效应,以及对舆论的影响,在提出和落实处置措施的同时,加大与政府部门、媒体以及行业协会的沟通力度,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机构要切实保证常规风险监测预警报告和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故意迟报、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市政府可要求监管部门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取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资格、通报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重大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由市监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重大风险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认定相关人员责任,报请市政府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将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逐级报送省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并做好风险状况的持续监测,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机制由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制度(试行)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内蒙古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内政办发[2020]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信用记录目的
为推动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探索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信用记录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报告、 承诺履行情况(信用承诺书附件一)、法人及高管信用报告、法院执行报告、企业年审报告、监管评级报告及日常监管情况。
三、信用记录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监管人员对收集的信用信息的安全负责,不发生外泄。监管人员要将企业负责人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附件二)。
四、信用记录的收集
每年年审期间,现场检查人员现场收取企业信用报告、法人及高管信用报告并为企业填写报告收取表。
五、信用记录保存与查询
信用记录档案由专人负责,专柜保存,无领导审批不得随意查询。
六、记录销毁
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原则上保存不超过5年,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必须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七、信用公示
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情况通过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官方网站对外公布,公示内容有:企业信用评分等级、企业监管评级报告。将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八、做好宣传解读
监管人员要向市场主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附件:1、《信用承诺书》
2、《个人信用记录表》
附件一
信用承诺书
监管部门
我单位/公司(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监管部门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
三、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意通过“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门户网站将企业信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二
个人信用记录表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所属单位 |
所在职务 |
联系电话 |
家庭地址 |
失信内容 |
失信日期 |
备注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主办单位: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5000003 版权所有: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备案序号:蒙ICP备15050202000260 地址:内蒙古通辽市新城区行政中心办公大楼十楼
邮政编码:028000 电话:(0475)8835367 传真:(0475)883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