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职能-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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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通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通辽市印发的《通辽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为正

第三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金融方针政策。拟订全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

(二)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金融业发展。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推动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三农三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统筹指导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

(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研究制定本地区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培育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在境内外上市。

(五)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

(六)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要求和管理政策。

(七)负责金融对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地方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推动金融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机制和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维护地方金融稳定与安全。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九)负责协调中央、自治区金融监管部门和内金融机构依法依规指导地方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指导有关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下列内设机构:

党政综合科。负责文电、保密信访、财务资产管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机编制外事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建、统战、意识形态、宣传等工作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拟订有关地方性金融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承担普法和依法行政相关工作

(二)金融发展。负责拟订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普惠金融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战略合作统筹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服务全金融业发展协调指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推动地方金融业深化改革和创新发展;统筹指导全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发展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三)资本市场。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拟订全资本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支持通辽经济社会发展;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境内外上市;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协助企业开展上市前准备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金融监管科负责制定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投资公司权益类合约类交易场所、社会众筹机构、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要求和政策实施;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负责监管对象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要件受理和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地方新兴金融业态规范发展。

(五)金融稳定科。负责全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建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牵头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承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作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指导地方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