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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关于对《关于申请通辽市对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等项目发债融资给予支持的请示》的回复意见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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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通金发[2019]19号 签发人:史艳春
关于对《关于申请通辽市对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等项目发债融资给予支持的请示》的回复意见
市政府: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通辽市对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等项目发债融资给予支持的请示》已收悉,经我办与市国资委和城投集团协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城投集团相关意见
(一)根据通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通国资字〔2019〕48号),市直企业不得向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
(二)按照市政府要求,如确需城投集团进行担保,根据审批流程,需上报市国资委审批,并出具批复意见。
(三)如城投集团进行担保,则存在连带责任风险。融入资金后全部由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属于独立经营企业,城投无法对其经营进行监管。需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措施,如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等相关反担保措施,以降低我方担保风险。
二、市国资委相关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文件规定,“授权市直企业合理确定公司担保规模,定制担保风险防范措施,决定集团内部担保事项,向集团外市直国有企业的担保事项不再报国资委备案。向通辽市下辖各旗县市区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大额担保要报市国资委备案。不得向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属于民营企业,我委不同意通辽市城投集团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提供增信担保。
三、市金融办相关意见
经我办研究,认为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有利于推动通辽市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与蒙医药产业发展,应当给予支持。但经与市国资委和城投集团沟通,根据《关于印发通辽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授权放权清单的通知》文件规定,市直企业不得向国有独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进行担保,建议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其他担保机构或担保方式为该债券发行提供增信担保,我办将积极给予配合。
附件:1.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通辽市对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等项目发债融资给予支持的 请示》的意见
2.关于对《关于申请通辽市对科尔沁沙地综合治理等 项目发债融资给予支持的请示》的回复意见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