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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的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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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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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的通告
通金字[2020]23号
通辽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信访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的信访事项具体分类梳理如下: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市金融办作出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前置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融资担保机构登记变更事项;
②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等。
(二)不服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④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除上述情况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二、揭发控告类请求
主要是指:检举、揭发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行为。
(一)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政务服务事项;
②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企业等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③思想麻木,在职不作为,对区域性金融风险失管失察,造成影响的;
④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监察委员会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二)检举政府金融部门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①反映党员干部官僚主义、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②买官卖官、任人唯亲,违规提拔使用干部;
③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亲属或关系户谋取利益;
④公款吃喝旅游、生活奢靡,违反“八项规定”等;
⑤其它违犯党纪政纪问题。
2.法定途径: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投诉检举各类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企业金融欺诈、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检举揭发各类地方金融机构、法人、企业及个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2.法定途径: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政府金融部门检举揭发。
3.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方案》等。
三、信息公开类请求
主要是指:政府金融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具体投诉请求:
1.需要政府公开有关金融工作信息的;
2.认为政府金融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3.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法定途径:
1.属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向各级政府金融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合法权益的,向上一级金融管理部门或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出,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主要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意见建议类诉求
主要是指:对市、旗县区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制度、办法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政府地方金融部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
(一)法定途径:向各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提起信访投诉。
(二)主要依据:《信访条例》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