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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向社会征求《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公告

    根据市政府相关要求,现就《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为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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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8835365

 

 

通辽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进一步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优化业务结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体现政府政策导向作用,发挥好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的核心作用,将考评奖励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优挂钩,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

第三条 坚持以量化考评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确保考评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并将考评结果及时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公布。                          

第二章 考评对象

第四条 考评对象为驻市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述机构的分支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不单独参加业绩考评。

第五条 采取分组考评的方式。按金融机构性质分银行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两个组别。

(一)驻市银行分支机构。目前主要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通辽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通辽分行、中国银行通辽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通辽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通辽市分行、蒙商银行通辽分行、内蒙古银行通辽分行。

   (二)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村镇银行。目前主要包括科区联社、左中联社、后旗联社、扎旗联社、开鲁联社、库伦联社、奈曼农合行、霍林河信用社;金谷村镇银行、开鲁蒙银村镇银行、霍林河蒙银村镇银行。

第三章 考评指标

第六条 根据考评内容设置基础指标和创新指标,总分100分。其中:基础指标90分,包括业务发展指标、支持重点领域指标、风险控制指标项下10项指标。创新指标10分。对半年和年末数据分别考核,两次得分的平均分作为最后得分。

 第七条 业务发展指标(考评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时同用此指标,共40分)

    (一)贷款增量,分值15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投放量,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贷款增量占最高贷款增量的比例得分。

    (二)贷款增速,分值10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增速,贷款增速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三)新增存贷比,分值10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当年吸收存款向贷款转化的比率。新增存贷比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四)加权平均利率,分值5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混合贷款成本情况。加权平均利率最低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第八条  支持重点领域指标(考评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时同用此指标,共40分)

(一)涉农贷款增量,分值10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对涉农领域的贷款投放量。涉农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二)支持五大产业集群重大企业户数、重点项目贷款余额,分值15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对五大产业集群重大企业、重点项目贷款投放量。支持户数最多、贷款余额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分值8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其中: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2分、贷款增速最高的得2分、投放企业户数最多的得2分、信用贷款增速最高得2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2分计算得分。

(四)民生事业贷款增量,分值7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对民生事业的贷款增量。民生事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7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计算得分。

第九条 风险控制指标(考评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时同用此指标,10分)

(一)不良贷款余额降幅,分值5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减少量。不良贷款余额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二)不良贷款率降幅,分值5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程度。不良贷款率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第十条 创新指标

考评银行分支机构时所用指标(10分):

(一)协助化解政府债务,分值4分。主要考核银行机构协助化解政府债务额度。年度协助化解政府债务额度最高的得4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二)产品及服务,分值3分。围绕重点产业推出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得3分。

 (三)增设营业网点,分值3分。本年度在旗县和乡镇增设营业网点的机构得3分。

考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时所用指标(10分):

(一)产品及服务,分值4分。围绕重点产业推出相应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得4分。

 (二)增设营业网点,分值3分。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增设营业网点的机构得3分。

 (三)组建农商行,分值3分。实现挂牌的机构加3分,未实现挂牌的农信社,关键指标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机构得2分。

第四章 考评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评程序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评价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一)采集数据。当年7月底前和下一年1月底前,由市金融办牵头会同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银保监分局等单位分别提供有关数据,同时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评价内容自行上报有关佐证材料。

(二)组织评价。市金融办统筹各部门和机构提供的数据,结合日常工作情况,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组进行综合测算、排序打分。

(三)通报结果。2月底前,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得分进行最终审核确认,报市政府研究审定,并及时向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注重考评结果运用,对排名靠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政策支持、资金奖励上给予优先考虑。

(一)通报表彰。市政府依据考评结果,在全市年度金融工作会上予以通报表彰,同时函告上级行。

(二)政策支持。由市财政局牵头,国资委配合,制定具体办法,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类财政性资金和国有企业资金存放以及政府采购各类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考评结果作为市本级政府管理资金存放、政府采购各类金融服务等的主要参考因素,在符合上级财政专户、政府管理资金存放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重点向综合考评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倾斜。

(三)资金奖励。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激励表彰对全市经济发展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奖励给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不高于领导班子成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一是综合考评每组前三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是对全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支持力度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三是化解金融风险、推进农信社改革取得突出成绩的农信社。四是对金融监管部门可适当给予奖励。

(四)组织约谈。市政府组织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银保监分局,对排名后两位的金融机构进行约谈。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为切实做好考评奖励工作,市金融办牵头成立由市金融办、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和通辽银保监分局相关人员组成的考评工作组,具体负责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数据来源

(一)人民银行通辽市中心支行、通辽银监分局提供的年度数据。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及运行资料。

(三)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参评:

(一)弄虚作假,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成员涉及党风廉政和经济案件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违规、违法或金融风险案件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考核评分细则(分支机构)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评分标准

分值

基础指标(90分)

业务发展(40分)

贷款增量

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贷款增量占最高机构的比例计算得分。

15分

贷款增速

贷款增速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新增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最低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支持重点领域(40分)

涉农贷款增量

涉农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支持五大产业集群重点项目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5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2分、贷款增速最高的得2分、投放企业户数最多的得2分、信用贷款增速最高的得2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2分。

8分

民生事业贷款增量

民生事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7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7分

风险

控制

(10分)

不良贷款降幅

不良贷款余额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不良贷款率降幅

不良贷款率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创新指标

(10分)

协助化解政府债务

年度协助化解政府债务额度最高的得4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4分

产品及服务

围绕重点产业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得3分。

3分

增设营业网点

本年度在旗县和乡镇增设营业网点的得3分。

3分

注:包括农发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邮储银行、蒙商银行、内蒙古银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考核评分细则(法人机构)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评分标准

分值

基础指标(90分)

业务发展(40分)

贷款增量

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贷款增量占最高机构的比例计算得分。

15分

贷款增速

贷款增速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新增存贷比

新增存贷比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最低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支持重点领域(40分)

涉农贷款增量

涉农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10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0分

 

支持五大产业集群重点项目贷款余额

贷款余额最高的机构得1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15分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量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2分、贷款增速最高的得2分、投放企业户数最多的得2分、信用贷款增速最高的得2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2分。

8分

民生事业贷款增量

民生事业贷款增量最高的机构得7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7分

风险

控制

(10分)

不良贷款降幅

不良贷款余额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不良贷款率降幅

不良贷款率降幅最高的机构得5分,其他机构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

5分

创新指标

(10分)

产品及服务

围绕重点产业推出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得4分。

4分

增设营业网点

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增设营业网点的机构得3分。

3分

组建农商行

实现挂牌的机构加3分,未实现挂牌的农信社,关键指标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机构得2分。

3分

注:包括8个旗县市区农信社、农商行和3家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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