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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列入第一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的公示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有关要求和认定标准,我局于4月15日至5月15日组织各盟市金融办开展了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实地核查工作。经各盟市金融办实地核查,有60家公司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1家公司无法取得联系,8家公司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1家公司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

  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拟将61家“失联”公司和9家“空壳”公司列入第一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现将名单进行公示(见附件1),公示期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公示期内,附件所列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公司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所在盟市金融办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公示期满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将列入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并予以公布。

附件:拟列入第一批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公司名单

相关盟市金融办联系电话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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